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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wbljsyf
    2017-03-28 10:32:25    来源:乐至县民政局   转载

    各乡镇民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

    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办发[2011]5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就医难问题,现将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城乡医疗救助起付线。

    二、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的剩余金额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暂时按原标准执行,即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为90%,其他为30%

    三、病人出院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申请资料报社区(村委)公示10天,社区(村委)出具公示结果;报乡镇公示10天后,乡镇出具公示结果;再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身份类别只能选择对象中的一种,其他对象的需注明其身份。

    五、票据的认定:一是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提供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单、发票复印件、出院证、病历诊断等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鲜章;二是参加新农合的对象: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发票复印件、出院证、病历诊断等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鲜章。

    六、请各乡镇务必在每月1——10日内上报医疗救助的相关资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七、放置所需资料顺序:

    1、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审核单或审核表、发票、出院证、病历诊断。

    3、本人申请。

    4、社区(村委)公示结果。

    5、是特困户的社区出具特困证明(乡镇在社区(村委)特困证明上签字确认并盖章)。

    6、乡镇公示结果。

    7、申请人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8、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附件:

    1、乐至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乐至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乐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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